收藏丨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2023年5月6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我省原出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办法.doc
2. 省有关部门.doc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6日
附:
浙江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审查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全省各地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及有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还需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二、审查的主要依据
1.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2. 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区域重大战略规划和涉及空间安排的省级以上专项规划;
4.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有关技术规定;
5. 国土调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结果,当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历史情况、现状特征和发展条件等。
三、审查重点内容
国土空间规划要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用什么就编什么”的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国土空间规划应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要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和结构,强化空间协同,实现区域协调、陆海一体、城乡融合、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实现“多规合一”,并确保规划数据和图件的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在审查报件齐全、程序合规、内容完整的基础上,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重点。
1. 国家、省重大战略和上位规划落实。全面实施国家发展战略,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市域空间发展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空间发展目标,确定空间发展策略,推动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空间落地,对重大战略实施作出合理空间保障;落实上位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
2.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提出全域全要素的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推动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系统优化。
3. 区域协同和市域统筹。做好与相邻区域、相关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市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系统保护、流域上下游、自然资源利用的空间谋划和统筹;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确保各类空间布局不冲突、功能结构更合理。
4. 空间控制线划定。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和管控要求,明确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的空间引导和管控要求,明确台风、洪涝、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灾害等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防御应急的空间保障和管控要求。
5. 中心城区。提出合理的城市功能定位,明确中心城区范围及其用地规模、空间结构和功能分区,划定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重要空间控制线。
6. 对下位规划的传导要求。按照“功能+格局+指标+控制线+名录”要求,提出下位规划传导和管控要求。
7. 规划期内拟实施的重大工程安排和规划实施措施。
(二)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重点。
1. 国家、省重大战略和上位规划落实。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县域空间发展作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落实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明确空间发展目标,确定空间发展策略,对重大战略实施作出合理空间保障。
2.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提出全域全要素的县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推动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系统优化,形成合理有序的城乡体系。
3. 空间控制线划定。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和管控要求,明确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的空间引导和管控要求,明确台风、洪涝、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灾害等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防御应急的空间保障和管控要求。
4. 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协调。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强化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配置水平,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分区并提出管控要求,优化县域用地结构和布局。
5. 中心城区。明确中心城区范围及其用地规模、空间结构和功能分区,划定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重要空间控制线。
6. 对下位规划的传导要求。按照“功能+格局+指标+控制线+名录”要求,提出下位规划传导和管控要求。
7. 规划实施措施。提出优化实施的具体举措,重点对存量土地利用、城乡有机更新、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和恢复、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等明确规划实施措施。
8. 规划期内拟实施的重大工程安排。
(三)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重点。
1. 上位规划落实。落实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约束性指标、空间控制线和强制性内容,统筹落实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开发保护要求。
2. 用地布局。优化和调整国土空间利用结构、布局和时序,明确各地块的土地用途。
3. 规划实施措施。细化明确规划用途管控要求和实施措施,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的具体安排。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规划编制。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市辖区,应以一个或多个区编制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作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街道的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相邻的多个乡(镇、街道)可以联合编制国土空间片区规划,作为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片区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全域位于市、县(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不编制县级、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将有关规划内容纳入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时,要加强调查、周密分析、深入谋划、细致研究、充分评估,形成高质量的规划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公示、听证、论证和人大审议。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示和听证、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按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组织规划方案修改、补充、完善。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批前,应通过规划编制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审议。
(三)规划上报。
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编制机关按程序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机关收到后,转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其中,报国务院审批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允许分区规划随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并上报。上报的材料包括:
(1)市级人民政府要求审查规划的请示文件;(2)规划文本、说明及图件;(3)规划附件(包括人大审议意见,市级有关部门书面意见,规划公示材料,规划听证材料,规划论证意见,规划修改说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评估报告,规划专题研究报告,规划环境影响说明等);(4)规划数据库;(5)需要上报的其他材料。
2. 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转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审核,审核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上报的材料包括:
(1)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要求审查规划的请示文件;(2)规划文本、说明及图件;(3)规划附件(包括人大审议意见,市级、县级有关部门书面意见,规划公示材料,规划听证材料,规划论证意见,市级审查意见,规划修改说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评估报告,规划专题研究报告等);(4)规划数据库;(5)需要上报的其他材料。3.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县级审查同意后逐级转报;街道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片区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上报的材料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要求审查规划的请示文件;(2)规划文本、说明及图件;(3)规划附件(包括人大审议意见,县级有关部门书面意见,规划公示材料,规划听证材料,规划论证意见,县级审查意见,规划修改说明等);(4)规划数据库;(5)需要上报的其他材料。(四)联合审查。
有审批权限机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组织发展改革、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能源、林业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规划1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回复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沟通商定回复时限与回复方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审查意见并反馈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修改完善。
各地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在收到审查意见后30天内,将修改后的规划成果和审查意见采纳情况报有审批权限机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由有审批权限机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再次校核。
(六)规划批准。
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到位或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出拟同意批准的意见。除报国务院审批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外,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规划公布。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将规划纳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在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起内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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